【百问百答】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制度知识●第二篇
百问百答
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制度知识
●第二篇●
Q:1、排污单位持证后需要做的工作?
A:1)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
3)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Q:2、什么情况下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A: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Q:3、环评审批、自主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之间的逻辑关系?
A:建设单位应该在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的审批,通过环评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即可开展自主竣工验收的工作,但是须在投入调试或生产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Q:4、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之间的区别?
A:排污许可证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关于污染物排放许可的证件。排水许可证是水务部门负责核发的有关污水纳入市政基础管网的证件。
排水许可证是对生活污水及雨水的管理,是排污登记一部分。
Q:5、什么是排污许可证的年度执行报告,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A: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执行报告的申报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中执行报告栏目中进行相应的填报。
Q:6、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有哪些?
A:(1)、关于无证排污情形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关于不按证排污情形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3)、关于拒不整改情形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7、某企业环评已经豁免,排污许可证还需要办理么?
A:环评手续豁免不代表排污许可证豁免,具体是否办理需查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进行确定。
Q:8、没有环评文件能不能申领排污许可证?
A:未取得环评审批可以申领排污许可证。
END